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6分许,犯罪嫌疑人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小区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102线北约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俎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0±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