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5********,回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镇**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保某某酒后驾驶宁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贺兰县沙海路德胜实验小学门口路段处,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