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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在元氏县**乡**村西,因邻里纠纷,何某某、保某某夫妻二人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书;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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