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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在自家门前,因家务事与妻子徐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脚、木棒、烟筒等物将徐某某嘴部、头部等处打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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