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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甲、保某乙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案)_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个旧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保某某、秦某某在个旧市“财富中心”二楼开设赌场并摆设赌博游戏95台。经查明,该赌博游戏室股东有保某某、秦某某、柴某某、蒋某某,其中保某某、秦某某负责赌场出资及经营管理工作,柴某某、蒋某某负责备用金、工人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责带班管理上分人员。

经鉴定,查获的95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该案中开设赌场的股东为保某某、秦某某、柴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在赌场中仅为受雇佣的工作人员,虽然有一定的管理行为,但其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未提供资金、场地、技术等支持,未参与分成或收取回扣,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云不起诉。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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