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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威市森林公安局民勤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民勤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民勤县**镇**村**社农民俞某某和民勤县**镇**村**社农民田某某在民勤县**镇**村**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发包方(甲方)**镇**村**社与承包方(乙方)民勤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约定:将**村**社472.22亩(其中耕地372.22亩、荒地100亩)流转给乙方,土地用途为生态治理休闲、特色农业的种植与发展,……等内容。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田某某二人后得知此100亩荒地为林地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机械将流转的100亩荒地开垦耕种。经聘请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俞某某、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进行鉴定:俞某某、田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1.66亩(折合4.7774公顷),原有零星植被已不复存在,但仍具备生长条件,破坏程度较轻,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未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生态修复费用23934元。

本院认为,俞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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