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梅列区**中心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沿梅列区新市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梅列区新市北路市委门口路段时,刮碰到横穿马路后蹲坐在路上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的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12600元;三明市梅列区**中心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黄某某251120.61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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