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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害人滚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215线博罗县杨侨镇方向往观音阁镇方向行驶,行至杨侨镇中国海油加油站路段时自行摔倒在路面上。5分40秒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驾驶粤B3****轿车,沿X215线博罗县杨侨镇方向往观音阁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滚某某事故发生地点时,未及时察明路面情况,碰撞到滚某某及其二轮摩托车,造成了滚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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