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146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汉族,职高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驾驶沪C****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桐义线43公里200米浦江县虞宅乡下湾村路段时,超速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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