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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1********,汉族,小学,阿克苏市****小区**-**-**号**,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俞某某驾驶新N6****号小型轿车,在阿克苏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超速(限速40Km/h,实速45Km/h)行驶至**村小区前人行横道线时,与受害人丁某某驾驶的新电NQ****号两轮电动车在该路段横过道路时相碰,致受害人丁某某受伤,于12月14日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俞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31.8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俞某某案发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完毕,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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