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轿车,从本市蜀山区水墨兰庭小区南门驶出,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进入翡翠路,行驶至翡翠路与习友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俞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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