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粤Y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教育路北延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7mg/100ml,属醉酒。
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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