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75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0年1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2013年7月5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前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俞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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