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0********,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紫色甘D*****号“颐达”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昌林路“景泰川”宾馆门口出发,行驶至长城西路金地华府小区院内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2020年6月2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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