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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行驶至**镇**村**号路段,并在其女友家中再次饮酒,后因其车辆停放位置阻碍通行,其再次驾驶涉案轿车在**村**号路段挪车数米,后因群众举报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范某某、俞某甲、孙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危险驾驶案查处照片及说明、现场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 16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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