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永登县人,住永登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3时35分许,俞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行驶至新市场东门处时,被查获。经鉴定俞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4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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