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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浙DY0****小型轿车从诸暨市**东路****旁的****小酒吧出发驶往**街道**方向,2时许,俞某某驾车至**街道**路**号交警大队门口,将其朋友送达后在车上睡着。3时左右,俞某某醒来后驾驶车辆与**街道**路**号****门口的人行道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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