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幢**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俞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7****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文化路与环城北路以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俞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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