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花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2时30分许,在兴化市南亭路南亭酸菜鱼门口道路上,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无证骑行苏MD****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注销)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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