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15时02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陆圈镇郑旗庄铁路桥北胜华建材门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87.1mg/100ml。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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