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648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镇**村**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沪C6****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下城区建国北路凤起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认定,俞某某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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