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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北二环东路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12mg/100ml。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个人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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