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婿。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台营镇山神庙村田地内焚烧垃圾,台营镇政府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在制止过程中,陈某某辱骂台营镇政府工作人员,台营镇政府工作人员随后报警。接警后,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教导员苏某某带领民警陈某甲及辅警潘某某、赵某某到山神庙村出警。在出警过程中,陈某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苏某某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陈某某用嘴咬潘某某手部,用脚踹苏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等人,用拳头打苏某某,并不断辱骂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陆续赶到现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拉扯辅警潘某某给其岳父说情,并与警察理论,没有造成警察受伤。现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俞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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