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其开设的茶室内,提供场地和赌具,供多名社会人员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9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9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积极退缴赃款,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