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公诉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村**组**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14日,谢某某伙同朱某某(均已起诉),利用赌博网站账号,先后招揽姚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等人作为操盘手,在严某某、罗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位于本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幢**室、上城区太和广场**幢**单元**室等场地用账号登陆该赌博网站,多次供他人进行网上百家乐下注赌博,并约定总投注额的1.2%返点及一定比例提成。其中,谢某某伙同朱某某作为组织者,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 005 0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夏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 182 650元,张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31 150元,杨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37 550元;严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及招揽赌客,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 678 600元,徐某某协助严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92 400元;罗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及招揽赌客,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68 200元。同年3月13日至3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本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幢**室内,作为操盘手,协助严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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