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强迫交易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8日,王某甲经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介绍从吴某甲(另案处理)处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王某甲偿还30万利息后无力支付,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讨要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胁迫王某甲用其开发的***小区20套住房抵押债务,后因听说抵债住房不好销售,经俞某某提议欲逼迫王某甲将其经营的**商务会所(包括约1152平方米房产及240平方米附属浴场)变卖用于抵债,并通过俞某某找到陈某某购买,但王某甲未同意。2014年6月底,吴某甲伙同卢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出于前述目的逼迫王某甲在陆某某伪造的股东大会决定及**会所转让协议上签字。后吴某甲欲将**会所转让给陈某某,但陈某某要求转让协议上要有王某甲妻子郑某甲、儿子郑某乙签名。因郑某甲、郑某乙拒绝转让会所,2014年6月底7月初,吴某甲以伪造的股东大会决定、**会所转让协议为依仗,纠集卢某某、吴某乙、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蒋某甲(另案处理)、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有组织地采取聚众造势、驱赶员工、反锁店门、派人驻守等方式控制**会所,阻止经营,以此逼迫王某甲、郑某甲等人同意转让会所。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参与反锁店门。2014年8月19日,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被迫无奈以270万元的价格与陈某某签订了**商务会所房地产及财物转让协议,并由陈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吴某甲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