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区**村**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2日,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芜湖****有限公司1#、2#厂房及综合楼项目,2018年10月19日工程竣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6日,胡某某等43名民工至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讨薪。2019年1月9日,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胡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1268270元。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民工工资。2019年1月23日,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1月25日,芜湖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组织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有限公司、民工代表协调,由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等民工工资1001700元,门窗班组路某某等人工资203000元由芜湖**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后芜湖市**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协调结果支付民工劳动报酬。
2019年2月12日,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至龙山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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