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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泥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荡**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面店门外水泥路上,因向被害人顾某某讨要工钱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用手抬被害人顾某某的脚致被害人顾某某朝天摔倒而腰部受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顾某某对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犯罪起因为劳资纠纷,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2)被不起诉人已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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