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现住白银市景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8日晚,司某某、俞某某、周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在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金歌KTV二楼包厢内饮酒,期间因俞某某欠司某某钱的事二人发生口角。至次日凌晨2时许,司某某、俞某某等人酒后下楼至金歌KTV门前,司某某和俞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司某某用拳头殴打俞某某头、面部,俞某某遂即还手殴打司某某头、面部,二人相互厮打中跌倒在地,轮番压倒对方挥拳殴打,司某某殴打俞某某胸部、头部,抓住俞某某头部在地上磕碰;俞某某殴打司某某头部、胸部、腹部,被在场的周某某、闫某某拉开,后俞某某、司某某坐在金歌KTV门前水泥台上聊天,期间再次扭打在一起,俞某某攥住司某某脖子,司某某挣扎并用拳殴打俞某某,俞某某折住司某某胳膊,在金歌KTV门前水泥台上碰了几下。司某某、俞某某二人相互殴打致使俞某某鼻孔流血,嘴部、头部受伤;司某某鼻孔流血,脖子、胸部、双膝瘀伤,左臂受伤。司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至7月15日在景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出院自诉左手各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医嘱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9年7月19日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左肘关节肌电图,所查左侧尺神经感觉传导速度减慢;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在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神经损伤。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司某某左手功能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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