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85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08时多,在**市**镇**村村部前路口,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及孟某某等人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起争执后叉打,在推搡过程中致使章某某摔倒在地,导致章某某肋骨多处骨折。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已与被害人章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章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且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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