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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街道。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8日重新收案。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唐某某、俞某某、余某某、吴某某五人见肥西县**公司**所旧址长期闲置无人管理,遂商议合伙在该**所院内建房,由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俞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四人出资建设,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责与肥西县**公司等单位进行协商工作,并约定房屋建好后带高某某共同分配。2017年9月份高某某找来施工队开始施工建房,为建房场地需要,五人商议要求施工队拆除了**所南边围墙和部分东边的围墙,填平了院内一个水池,并挖掉了院内的一棵松树和两棵香樟树。2017年10月份肥西县**公司派人出面阻止后,房屋依旧建至同年12月份至三层楼停工。2019年4月份,高某某找人将违建的房屋拆除,并将围墙恢复。经认定,涉案围墙、树木、水池价值共计14272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被毁损财物价值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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