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盗窃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泥水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对面的公厕工地,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此处的脚手架10个、铁制跳板10块、木制跳板4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286元。

2、2020年4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工地,窃得被害人洪某某放在此处的移动脚手架4个、铁制跳板3块,共计价值人民币747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某、洪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