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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4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4********,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至27日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三次将放置在三门县**镇**快递三门电商总部基地A栋分拣中心东侧通道空地上的部分电线盗走。经认定,涉案电线总价值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多次盗窃但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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