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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陪同朋友游某某在仙游县**街道**路**号一楼收拾出租屋时,趁被害人房东邹某某不注意之机,窃走出租房抽屉内的25350元现金、一张农村信用社存折、一张邹某某的身份证和一张医保卡。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将所盗窃的钱款、存折、身份证、医保卡全部归还给被害人邹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游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指认笔录等: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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