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网络主播,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号楼**号。无前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赤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逃跑过程中通过微信方式与俞某某取得联系,向俞某某要钱,让俞某某将钱直接给张某乙。张某乙与俞某某商议决定各出10万元,由张某乙一并交给张某甲,后俞某某给张某乙转账10万元,张某乙将10万元钱取出连同自己的10万元交给张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俞某某构成窝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仅凭张某乙传话给俞某某称张某甲出事要钱,无法认定俞某某必然明知张某甲是犯罪的人。第二,在案证据证实,张某甲给俞某某要钱后,俞某某与公司经营者胡某甲及经纪人胡某乙商议此事,后均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串通骗钱,不能得出俞某某明知张某甲是犯罪的人的结论。第三,俞某某未与张某甲当面直接接触,无法从张某甲客观行为上推断出张某甲是犯罪的人。第四,在案证据证实,俞某某给张某乙10万元钱,主观上不是为帮助张某甲逃匿,而是怕张某甲利用自己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影响力对俞某某直播事业不利。综上,俞某某构成窝藏罪的主观明知不明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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