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明知他人向其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情况下,收受从无实际贸易往来的宁波**有限公司处开具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有限公司计入公司成本账,票价合计2000000元。
本院认为,俞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俞某某系自首、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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