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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骥,北京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街****内,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假借合伙承包**大厦翻建工程为由与龚某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龚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龚某某回到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园**号楼**门**号家中通过手机银行给俞某某汇款。现已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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