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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汤某某经合谋,明知处于长江禁渔期,仍于2019年4月9日上午,至海门市三厂街道青龙陵园南侧长江水域(N31°51′,E121° 13′),使用2张双桩单囊张网非法捕捞鳗鱼苗,后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海门市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双桩单囊张网2张,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海洋渔具渔法鉴定(检验)报告;

4.海门市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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