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如皋市**草堂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街道**居**组**号,住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通过家庭传承、学校学习及实践掌握了一定的中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但一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2014年7月7日被原如皋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如皋市**街道**城**号楼商业**号如皋**草堂中医诊所内,擅自对符某某、许某某、冒某某、薛某某、沈某某等人开展药物灌肠、中药敷贴等诊疗活动,至2019年5月21日被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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