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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栋**室,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4日,岳阳**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和俞某乙、樊某某起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5)云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俞某甲、俞某乙、樊某某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公司货款损失18841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某甲等人上诉后,2017年1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7年3月16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向俞某甲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是俞某甲等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并未履行执行义务,亦未进行申报财产。2017年3月7日,**公司向云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2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因俞某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俞某甲罚款5万元,在收到罚款处罚后,俞某甲仍未履行任何执行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俞某甲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依协议积极履行执行义务,至审查起诉阶段时止,已全部履行完毕。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但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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