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农民,住诸暨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俞某乙(已起诉)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罗某某(已起诉)处收购中华香烟,再加价销售给黄某某等人,销售数量700条左右,销售金额7万左右,俞某乙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明知俞某乙非法经营香烟,仍在俞某乙的指示下,通过诸暨市福田营业所自助银行、诸暨市应山营业自助服务区,将烟款汇至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金额达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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