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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路**号**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临时羁押,同年4月23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

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强某某因在奇台县酒后驾车被当地交警部门处理,后便托朋友朱某某给其找能够处理车辆违章的人,朱某某便与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约定好与强某某在吉木萨尔县**附近见面,见面后强某某与俞某某协商处理车辆违章的事情,强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给俞某某19000元钱,但犯罪嫌疑人俞某某拿到钱后,并未给强某某处理车辆违章。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吉木萨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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