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滦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和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为使自己孩子就读承德市双桥区实验小学,通过他人了解到办理假证的途径,于是通过微信与办理假证件的人联系,向其购买了伪造的房产证1件、户口页2页、水费缴费凭证1张、电费缴费凭证1张,共计花费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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