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住本市西青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与赤峰道交口附近处遇交警拦检。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执法记录仪录像;
5.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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