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信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李某某(投案自首未处罚)、张某某(未获)五人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店内,因胡某某骚扰柳某某醉酒后的女性朋友吕某某而产生争执,后杨某某持空啤酒瓶子与胡某某在饭店门口殴打柳某某,被拉开后,杨某某见柳某某返回饭店门口,遂又与柳某某发生厮打,胡某某、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赶至,柳某某逃跑,胡某某、杨某某、信某某等人未能追上,后胡某某驾驶黑色无牌卡迪拉克轿车拉着杨某某、信某某追赶柳某某,并在李沧区**路**路交叉路口人行道上,驾车将柳某某撞倒至柳某某被挤压于车下,苹果手机破碎(未能鉴定价值),后胡某某、杨某某将柳某某从车下拖出,继续对柳某某踢打。经李沧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鉴定:柳某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术后半年余,肌电图提示右胫神经、右腓总神经运动神经传导明显异常,右腓肠神经、右腓浅神经感觉神经传导明显异常,右胫前肌、右腓肠肌均呈神经源性损伤,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该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眼下睑皮下瘀血,体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不起诉人信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亦无法证实涉嫌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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