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三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信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南马庄村村委会附近与舒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舒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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