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53********,汉族,小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罗市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因挖田坝一事发生争执,其间信某某用锄头击打覃某某左侧胸部,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物证鉴定室大公物鉴(法临)字[2020]23号鉴定书认定:覃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第5、6前肋骨折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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