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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现住和林格尔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退查重报。2020年8月10日依法将该案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经我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12月23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我院撤回对被告人信某某的起诉。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因对煤炭集运站污染赔偿费的分配方式不满,多次找到企业负责人张某某,以他住址、土地离煤厂最近、污染费平均分配不合理等原因,以“阻拦运煤车辆、鼓动村民闹事”等后果威胁张某某向煤场提出赔偿的要求,张某某为了煤场正常运营,累计给信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转账两次,共计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以自己的地离煤场最近、受污染最大为由,认为平均分配污染费不合理,又向煤场负责人张某某提出赔偿请求,煤场负责人张某某为了煤场可以正常运营、也考虑到煤场确实存在环评手续缺失的情况,遂给信某某转账4万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信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明显的威胁、要挟、暴力手段等行为,欠缺客观方面相关证据,故我院认为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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