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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镇**村**屯**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12月14日二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明知镇赉县**农场**分场**林班**小班(一般用材林)一地块为林地的情况下,在该地块非法种植农作物绿豆,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9802平方米(14.69亩),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林地而非法占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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