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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信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村**号,住武城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5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信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城县四女寺镇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9KM处时,撞到前方程某某头东尾西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正在施工的鲁******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后支架上(支架支在机非分界线上),致使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姜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信某乙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信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到案后对自己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2月09日赵某乙(信某甲的外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信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信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监护人对信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奂芳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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